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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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验室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服从国家和研究所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并实行分类管理,各课题组长对本课题组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使用审批;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核算;结题或中止项目的经费使用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有:

1.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基金以及国际合作基金;

2.研究所和实验室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3.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为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由课题负责人编制,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重大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实验室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备购置费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审批后上报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实验室需要使用经费的人员,为严格审批手续,需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课题结题验收时,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请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作出准确的决算。

第十一条  课题因故需要提前中止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及研究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中止的,由研究所财务部门冻结帐户,收回剩余经费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在本制度与中科院、材料所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以中科院和材料所的规章制度为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至少三个委员提请修改,通过管委会集体讨论,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修改的前提下,方可以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