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BOB彩票 浙江省先进燃料电池与电解池技术重点实验室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权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鼓励研究人员从事发明创造和研发设计,推动技术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浙江省先进燃料电池与电解池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一)专利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技术成果申请、登记、注册知识产权之前的权利;
      (四)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信息专有权(主要包括技术秘密权);
      (五)知识产权延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明权、发现权);
      (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专员对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员主要工作如下:
    (一) 依法、依职权管理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科学院、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纲要、方针、政策和规划以及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规章制度;
    (二) 协助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活动;
   (三) 对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持与终止过程进行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建立监视机制;
   (四) 对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监控,防止智慧型知识产权的流失;
   (五)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实施,提高知识产权的实施率;
   (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七)负责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档案等相关材料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知识产权奖酬的管理工作,依法、依照本办法对职务发明的发明(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进行奖励和报酬支付;
   (九)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理论研究的指南撰写与专题规划;
   (十)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职工和研究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执行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技术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申请被批准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为专利权人。
    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履行重点实验室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在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或者在调离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后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在重点实验室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宁波材料所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技术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物质技术条件, 包括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试验场地、无形资产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等资源。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是指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成果的完成发挥关键作用,包括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重点实验室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重点实验室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重点实验室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测试及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可以与技术成果完成人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作出约定。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与研究人员就其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来确认权益。
    第十二条 在执行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有。
    第十三条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的人员,凡与国外企业、院校机构或个人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没有约定的,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开发或其它技术成果视为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有。
    第十四条 在重点实验室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科研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所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所研究课题或者承担重点实验室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可以在进站前就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没有约定的,其博士后工作期间所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成果归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有。
    第十五条 已经确定知识产权权属的技术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的奖励与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是指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技术成果完成人包括专利权成果的发明(设计)人、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
    第十七条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获专利技术实施收益按工研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科材字〔2013〕85号)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对发明(设计)人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支付的报酬的分配应当由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重点实验室将相应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信息记入发明人(设计)或其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工作量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转化的发明(设计)人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由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与入股相关人员签订专项协议后,按照协议进行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工研院正式聘用职工、临时工作人员、客聘人员、博士后、研究生、实习生等,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签订了劳动人事的相关协议后,要认真阅读本办法,若无异议,视同认可本办法所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职务专利技术发明(设计)人以及其他技术成果完成人未经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工研院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损害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权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工作期间,应遵守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技术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因违反本条规定损害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权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工作期间,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重点实验室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应责任。
    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或者调离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重点实验室技术秘密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不得未经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许可从事生产、经营与工研院产业化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的,应该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学生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时,应约定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离所期间技术秘密输出禁止的有关条款,对学生未经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许可,擅自向实习或从业单位提供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纠纷案件涉及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配合实验室知识产权专员及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有关部门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协调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